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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速递!长江通信: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6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

管理,更好的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量力而行,如发生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

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以及资不

抵债、经营亏损等情况,原则上不参与对外捐赠。

  第三条   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对外捐赠。

  第四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总部及各业

务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

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

应予拒绝。

  第五条   总裁办公室为对外捐赠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中党委

工作部门负责树立公司形象方面公益性捐赠、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协

同推进公司发展方面对外捐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支持乡村振

兴类捐赠。

  第六条   公司纪检和审计部门作为对外捐赠工作的监督部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对外捐赠工作履行

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

  第八条   对外捐赠范围为:

  (一)向受灾地区、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

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九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

捐赠主体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

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外捐赠总额由年

度财务预算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预算列入公司年度预

算,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集团,并在实际执行前向集团报

备。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预算制定、项目执行等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

会审批后确定,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对外捐赠项目按预算执行,单个项目金额

超过 300 万时,需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

行)》规定,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后执行。

超出预算时,需参照预算调整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报集团同意后实

施。

  第十三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

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不论金额大小,在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之后,公司需及时逐笔报集团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安排和乡村振兴定点帮扶的

需求,相关部门按照属性,于年初分别提出公司总部年度对外捐赠

总体方案,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后,对总体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公司总裁办

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实施阶段。

  第十五条    以现金形式实施的捐赠,视捐赠属性,由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由帮扶点当地政府或受赠机构决定资金具体用途,

并由当地政府或受赠机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的乡村振兴定点帮扶,由公司分管

领导确定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牵

头实施具体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项目实施报告,报告中应明确项目

实施的依据、对象范围、目标、进度安排、计划项目经费和项目实

施人员等内容。

  (二)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实施报告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不通过的由项目负责人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次提交审批直至审

批通过。项目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三)项目实施过程应严格要求,强化管理。实施过程与项目

实施报告有差异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说明。

其中实际项目经费超过计划项目经费 20%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

批。

 (四)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原则上为半年)或根据需要不定期

的向分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确保项目有效优质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

责解释。公司原有管理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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