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结果一查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里竟然没钱,这问题该怎么解决?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审理的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介绍,并作出提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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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图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会上,对于职工,北京二中院建议其及时寻求救济,积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维权渠道,提高维权意识,在发现自己的公积金缴存异常时,应尽快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离职或退休后才主张权利易导致因时间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法院查清事实难度增大,影响自身合法权益。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缴存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等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北京二中院还建议职工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是公积金维权的重要证据,职工应注意日常留存并在发生争议时主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法院提供。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职工应留存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等材料。在工资收入方面,职工应注意保存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工资为现金发放的,则应注重留存签收记录。
对于用人单位,北京二中院建议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广大用人单位应自觉学法、严格守法,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合规管理。确定缴费基数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相关案件的重点和难点,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只有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体系,依法制作保存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职工身份等方面档案材料,才能增强其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增加在执法和诉讼期间被采信的概率,也能在源头上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或扩大。
再有,在行政程序中积极配合调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提供证据的权利。用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程序中应尽早提出合理主张并积极举证证明,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确查明事实,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二中院建议其统一缴纳基数的认定方式。在执法实践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职工实际工资不明时,存在依据职工工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最低工资标准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的做法。为避免因认定标准不统一或缺乏执法依据引发纠纷,建议适时研究制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方式。
此外,北京二中院还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完善制度规定。实体层面,社会现实纷繁复杂、职业类型发展日新月异,针对诸如出租车行业职工如何计算公积金缴费基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公积金缴纳义务及缴纳标准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加紧研究。程序层面,建议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定,对用人单位及职工举证不足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义务、执法程序中止情况下的告知义务等加以明确。
最后,北京二中院还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相关政策的普法宣传。住房公积金涉及规范性文件多,政策性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情况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并不清楚,存在较多认识偏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避免公众对相关政策的误解。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