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于女士与郑先生结婚十几年,虽然是二婚,但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不过,丈夫的一次生病住院,却打破了两人之间的平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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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郑先生在回老家的路上突然昏迷,送医后,于女士用丈夫的手机办理相关手续,无意间发现手机里有很多催款信息,以及丈夫与一位女子的聊天信息,比如:“我给你刷了200多万”“给你刷了四年的礼物”。于女士这才得知丈夫陆陆续续给一位女主播打赏了180多万元,而这些钱都是丈夫瞒着自己向亲朋好友借的,其中包括了患癌症的母亲和岳父。
清醒后的郑先生对自己的行为愧疚不已,在病床上录制视频向女主播“讨债”,但是女主播并没有搭理他。因无钱治疗加之病情严重,郑先生不幸离世,留下一堆债务。因于女士无力偿还外债,借款人现将于女士告上了法庭,还冻结了其房产和车辆。
因为觉得根源还是在于对女主播的打赏,为了偿还欠款,于女士现将女主播及直播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丈夫打赏的187万元。对此,女主播回应,郑先生确实有打赏,但是金额上有出入,其他的不想多说。而平台则说,会核实处理,给予回应。
那么,于女士能要回这些钱吗?用户在直播平台对主播进行打赏,究竟是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呢?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粉丝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行为认定为特殊的消费行为。主播为消费者提供了非物质的服务,而用户则根据自己的满意程度而进行消费。
在法律上,于女士能要回钱有两种情况:
1、郑先生与女主播之间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郑先生与女主播之间有超出一般网络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正常交流行为,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则打赏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于女士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女主播返还丈夫的打赏款项。但是,如果于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丈夫的打赏行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女主播就不承担责任,这只是郑先生的自愿消费行为。
2、郑先生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我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郑先生和女主播仅是正常的粉丝与主播的关系,但郑先生在未经妻子允许或事后追认的情形下,在短期内频繁大额的打赏女主播,可以认定郑先生此举超过了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权。这种情况下于女士可以要求女主播返还打赏款项。
当然,在转账款项或者购买物品的金额单笔较小的情况下,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应的处分权,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的程度。
3、直播平台有无责任?
涉案直播平台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平台是否尽到了审查和适当提醒义务。虽然打赏行为是在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但是用户的打赏却是由主播和平台进行分割,并非由主播一人获得。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平台提供了网络服务,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对于主播进行欺骗、诱导等方式进行的直播“打赏”活动,平台没有及时发现,进行制止,平台就应当承担监管不当的责任。因此,如果直播平台对于郑先生的损失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