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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上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二级巡视员关飞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关飞在担任原省粮食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省旅游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贷款办理、业务合作、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19.85万元(其中144万元未实际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关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飞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关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上情节,阜阳中院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孙庆堂)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